(2016)豫0105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田婷兰申请执行王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婷兰,王争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田婷兰。被执行人王争争。田婷兰申请执行王争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0095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争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婷兰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争争银行存款10063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争争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房产一套;三、限被执行人王争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