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4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党德富与洛绒吉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德福,洛绒吉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34民初字第1号原告党德福,男,1971年8月4日出生,羌族,四川省丹巴县人。被告洛绒吉村,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原告党德富诉被告洛绒吉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5日凌晨,原被告双方在理塘县口水码头冷淡杯内吃东西时,被告因琐事手持啤酒瓶将原告头部打伤,被告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已出院。后经理塘县公安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因此事所产出的各项损失。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因被告打伤原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7375.17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党德富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正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德富的的起诉。诉讼费234元由原告党德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