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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岩军与被申请人候松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岩军,候松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57号申请人杨岩军,男。被申请人候松岭,男。申请人杨岩军与被申请人候松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88U**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88U**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2.8万元)。申请人杨岩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