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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牌坊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8日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