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牌坊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8日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