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余县德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大余县德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37号申请人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兴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余县德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大余县。法定代表人:高建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大余县德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3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君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