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宗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宗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6号罪犯张宗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宗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张宗寿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6)刑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宗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宗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宗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张宗寿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宗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2分。2013年11月因违规被扣2分。本次减刑未交罚没款。经查,该犯狱内月均消费水平低于一般消费水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宗寿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奖励考核分不高,且又有违规行为,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寿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