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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夏晓龙与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龙,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68号原告夏晓龙,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立交格林空间24楼。法定代表人张翔,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龙与被告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龙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晓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晓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