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飞红与游飞林、潘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飞林,陈飞红,潘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飞林,现强制隔离戒毒于浙江省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飞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利新。上诉人游飞林为与被上诉人陈飞红、潘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游飞林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游飞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