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廖淡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廖淡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周尚惠。委托代理人:吕向前、王艳玲,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廖淡庄。被告:廖淡庄,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廖淡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廖淡庄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迎丰木器制品厂、廖淡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为538元,由原告东莞市惠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一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