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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201号原告:谢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乙。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