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201号原告:谢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乙。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