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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宏贞、刘玉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宏贞,刘玉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524财保1号申请人吴宏贞,女,汉族。被申请人刘玉振,男,汉族。申请人吴宏贞与被申请人刘玉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7时许,刘玉振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对行申请人吴宏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吴宏贞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刘玉振承担全部责任,吴宏贞及李某无责任。申请人吴宏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玉振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玉振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