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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刘敏、鲍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民,刘敏,鲍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民。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鲍丽华。本院在执行王爱民与刘敏、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