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刘敏、鲍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民,刘敏,鲍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民。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鲍丽华。本院在执行王爱民与刘敏、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