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陆剑与周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周月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14号原告陆剑。委托代理人庞明珠,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剑与被告周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剑以已与周月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月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月宇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陆剑已预交),由陆剑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