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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陆剑与周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周月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14号原告陆剑。委托代理人庞明珠,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剑与被告周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剑以已与周月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月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月宇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陆剑已预交),由陆剑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