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住项城市新桥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住项城市贾岭镇。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石某某申请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石某某案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从法院领回6000元并写了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81执131号案件执行完毕,双方其他无纠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