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志禄与黄大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禄,黄大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79号原告陈志禄,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大庆,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志禄与被告黄大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禄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禄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志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