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08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吴增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俞志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志兴。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68495元。2014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逾期仍未全部履行义务(已从另案处置所得的执行款8719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612808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68495元。本院另案处置所得的分配款项共87192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志兴名下财产经法院多次拍卖变卖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0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钱世国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