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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女,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