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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王学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王学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振国。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与永安大道交叉口。委托代理人刘建波,公司职员。被告王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诉被告王学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