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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6号原告沈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顾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