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6号原告沈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顾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