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铭、张胜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张胜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44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铭。被执行人张胜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刑公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了生效法律文书及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应追缴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肖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铁匠营支行,账户6233银行存款206216.34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