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雪祥与张利民、姜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祥,张利民,姜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455-1号申请执行人冯雪祥。被执行人张利民。被执行人姜桂华。本院在执行彭忠卫与张利民、姜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利民、姜桂华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处置无益。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000元,与另案参与分配本案得款4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346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冯雪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4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