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56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通江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金潮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代表人:金爱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尚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东阳市鼎天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