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赵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熊寿林。被执行人孙晓波。被执行人陈新宇。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杜雨阳。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才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孙晓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2幢4号11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9)第10036**号】。2016年2月2日,林刚(身份证号码:)以261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2幢4号11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9)第1003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刚(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财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刚(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刚(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