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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4民初90号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晖,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285575-1。注册号:530100100143271。住所:昆明市关上北路宝海高级公寓********。委托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晓刚,男,1970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住富民县div>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沐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