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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司爱兴、解沂涛、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司爱兴,解沂涛,宗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溢、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爱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解沂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宗杰。上诉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爱兴、解沂涛、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2006年11月1日,案外人环球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司爱兴(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郑州市纬五路38号物华大酒店主楼西侧附楼一、二层及地下负一层,共计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2、乙方的经营范围为洗浴、足疗、保健、美容、美发;3、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4、年租金50万元,物业管理费25万元,共计75万元,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前付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一并支付,支付的时间从2007年2月1日起计算,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年费用为75万元,从2008年至2010年的第一年基础上每年费用递增5万元,(2008年每年80万元,2009年每年85万元,2010年费用每年90万元)自2011年起不再增加,为年费用90万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费,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连续迟延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与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的全部装修自动归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3个月的本年度月租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7年5月11日,被告司爱兴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喜来喜洗浴店,经营场所为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8号,经营范围为洗浴、美容美发,现经营状态为注销。2008年7月9日,案外人环球公司(作为甲方)与航空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郑州市纬五路38号的所属企业“中原贸易中心物华大酒店”(约27000平方米)委托给乙方经营;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前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经营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及其它有偿使用合同等,继续有效,乙方代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2、经营期为10年,即2008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合同期满后,如果“物华大酒店”继续委托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经营的优先权。3、每一经营年度的经营管理费为陆佰万元,先付款后经营。乙方必须接收和妥善安置“物华大酒店”现有在册的全部企业正式职工。4、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之日,申请开办新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乙方必须是新公司的绝对控股出资人。乙方以新公司名义对外开展酒店经营活动,以新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依法缴纳税费、开具票据、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同意“物华大酒店”交由乙方经营后,更名为“航空城物华大酒店”。新公司成立后10日内,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对本合同的遵守,确认与乙方一起,共同承担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享有本合同的相应权利(条款中的乙方包括新公司)。2009年2月16日,司爱兴出具承诺书一份,主张载明:物华大酒店,关于喜来喜阳光洗浴所欠房租问题,根据合同规定,已构成违约。为了继续合作计划:保证继续经营,对此要在2009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房屋及水电费,如果不能在此期间偿还房租及水电费,我同意将全部资产交由你酒店处理。2009年6月26日,宗杰作为负责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喜来喜洗浴会所,经营场所为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8号,经营范围为洗浴、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经营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至,现经营状态为注销。2009年8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喜来喜洗浴会所向原告出具《银河湾还款计划》一份,主要载明:自2009年5月29日银河湾开业,前期投资比较大,又赶上淡季和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前期管理也存在很多不足,导致银河湾严重亏损,导致前期拖欠房租。经过充分分析亏损原因之后,我们现已找到专业的管理公司经营。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旺季的到来,我们相信效益会逐步提高。因此,我们保证从9月份开始交纳房租,原所欠房租从12月份逐步分批偿还。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0年4月份将涉案房屋收回,未办理交接手续。被告称第三人经营至2010年1月份,2010年2月份涉案房屋被公安部门查封,房屋内所有物品由原告控制。2014年12月22日,原告提起本诉。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环球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被告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称其对涉案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系根据环球公司与航空城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航空城公司作为原告的母公司对原告进行的指令,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所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主体适格,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适格。原审裁定驳回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