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黔东南恒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黔东南州恒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武,该社资产保全部主任。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恒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思,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黔东南州恒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榕江县忠诚镇干烈村门槛滩(地名)水电站一座及其附属设施实施了查封并进行评估。经过拍卖、变卖,均无人购买,抵偿给申请人,申请人亦不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榕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家勇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