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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姜小英与范光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英,范光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姜小英。委托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光成。原告姜小英诉被告范光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武,被告范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小英诉称,2014年3月13日10时许,原告姜小英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撞伤被告范光成。被告范光成住院期间,原告姜小英为其垫付医疗费36000元。被告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对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返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同意扣除(2014)泗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中应当支付的兑现款5308元,只需返还30692元。被告范光成辩称,不知道36000元是谁给的。(2014)泗民初字第2153号卷宗中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5308元原告没有支付,要求抵扣,如果原告要求返还36000元,就要求原告承担其第2、3、4、5、6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10时,在泗阳县众兴西路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处,原告姜小英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刮到由东向西推着电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告范光成,造成被告范光成受伤,车辆损坏。经(2014)泗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告范光成399982.33元。被告范光成住院期间,原告姜小英为其垫付医疗费3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泗阳县中医院住院预交金收据两张、(2014)泗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范光成发生交通事故值得同情,但依法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对于原告姜小英支付的医疗费,该款系垫付性质,现原告姜小英同意扣除(2014)泗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中应当支付的兑现款5308元,只需返还30692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范光成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姜小英款30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范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开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70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