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宁哲与杨紫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418号原告宁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宁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某以需与被告杨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