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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行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宫建军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和平路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行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探慧,公安碑林分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法定代表人XX,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探慧,公安碑林分局民警。上诉人宫建军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行初字第002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建军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宫建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宫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