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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165.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600000元,案件执行费18899元,诉讼费9600元,自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586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408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