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637号原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戴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49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得公司)与被告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立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美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立得公司诉称:2013年8月16日,他公司与金美林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他公司为金美林公司开发的金美林花园居住区供配电外场及公建外场管道敷设、包封、电缆井砌筑安装项目工程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他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美林公司至今尚有工程款716200元未予支付。他公司多次就上述工程款问题与金美林公司商量无果,为维护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美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16200元。被告金美林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金美林公司(甲方)与凯立得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就金美林花园居住区供配电外场及公建外场管道敷设、包封、电缆井砌筑安装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合同总价为2600000元,包材料、包施工、包验收,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本工程在施工期内,所有安全、环卫、市容卫生、临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此部分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计算。关于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施工进场前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工,并经甲方以及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甲方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应先行提供与金额相同额度的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提供工程发票的,甲方可拒付或延迟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且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标准为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合格。合同签订后,凯立得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增加电缆管沟工程,2013年11月20日,凯立得公司与金美林公司签订工程签证申请单一份,载明:经现场核对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决算书审核,双方同意决算价为76200元,包含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同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江阴市供电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为符合验收规格要求,评定合格。庭审中,凯立得公司自认已收到金美林公司支付的1960000元工程款。另查明,凯立得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资质。以上事实,有总承包合同、工程签证申请单、工程竣工报告、发票、施工资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金美林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金美林公司承担,本院按凯立得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凯立得公司与金美林公司之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由凯立得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且经验收合格,故金美林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欠款。对于涉案工程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为2600000元,另根据双方签证确认增加76200元,故工程总价为2676200元。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目前全部工程款付款期限已届满,扣除金美林公司已支付的1960000元,金美林公司尚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16200元。故对凯立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9850元(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