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福顺、斯波帝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福顺,斯波帝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二路1-11号4-5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8978-X。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树亭、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新丰三路16号日华国际大厦202-J,组织机构代码68526648-4。法定代表人黄福顺,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福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斯波帝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54号联发34号厂房3层东侧之三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840923-9。法定代表人吴诗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厦门福星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福顺、斯波帝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66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