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吉瑞与曲雪林、郑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瑞,郑兆双,曲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瑞,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执行人郑兆双,汉族,海林市公路管理站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林海路。被执行人曲雪林,汉族,海林市拘留所民警,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林海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兆双、曲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兆双、曲雪林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曲雪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79元,并向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做出了(2016)黑1083执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曲雪林、郑兆双履行了(2015)海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