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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苻树臣与孙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苻树臣,孙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苻树臣,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发,住所地泰来县。苻树臣与孙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苻树臣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613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苻树臣也未能提供孙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苻树臣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孙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孙发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苻树臣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苻树臣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