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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锋与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锋。被执行人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总经理。陈锋与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陈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解决,申请人陈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锋申请执行柳州市国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桂0203执44号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