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周庆辉与被执行人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辉,李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周庆辉,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兴(身份证号码:4301111978********),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庆辉与被执行人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兴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周庆辉支付139000元及利息544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88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19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兴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231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