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延昌、王延盛等与兰媛、吴文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媛,吴文首,王延昌,王延盛,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6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媛。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文首。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延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延盛。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祺鑫,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兰媛、吴文首因与被上诉人王延昌、王延盛、一审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媛、吴文首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媛、吴文首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媛、吴文首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兰媛、吴文首负担,余款19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兰媛、吴文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