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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标的3.3万元。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自行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3.3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自行偿还了借款及利息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免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