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1(曾用名郭×2),男,1977年12月24日。2015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1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29号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均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郭×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说明,证人马×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郭×1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劣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1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1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1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之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若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