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与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孙婧雯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孙婧雯,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9号原告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庆。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沛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婧雯,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婧雯、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