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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与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孙婧雯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孙婧雯,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99号原告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庆。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沛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婧雯,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祖母绿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婧雯、丈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