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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2016)冀0481民初204号白某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04号原告白某某,女,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杨某某,男,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