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执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江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中执字第0295号申请执行人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江苏江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185号裁决及本院(2014)通中商仲审字第0020号执行意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91561168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356013.15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以915611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459218.7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江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8日,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再就本案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185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凯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吴 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卫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