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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001号原告颜某某,男,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某,女,194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颜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了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