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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岳声光、王巧芬申请执行谢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声光,王巧芬,谢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岳声光,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砚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巧芬,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被执行人谢八兴,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担保人那朝元,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德厚镇.关于岳声光、王巧芬申请执行谢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文马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八兴履行赔偿6225元。不足部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八兴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农历腊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一万元,多赔不限,直至赔清为止。二、担保人那朝元自愿对谢八兴每年农历腊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的一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执字第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高剑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那洪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