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与平陆县雪冰饮品有限公司、陕西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平陆县雪冰饮品有限公司,陕西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住所地:平陆县。负责人:雷宽平,组长。委托代理人:柴喜登,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副组长。被告:平陆县雪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法定代表人:贾学亮。被告:陕西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住所地:平陆。法定代表人:孙治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与被告平陆县雪冰饮品有限公司、陕西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山西沛沛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