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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柏明旺与张丽、桂增启、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明旺,张丽,桂增启,方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柏明旺,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丽,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桂增启,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永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柏明旺与被执行人张丽、桂增启、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张丽、桂增启、方永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柏明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丽、桂增启、方永华借款25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每月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增启工资1500元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部分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