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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先某某与旦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某某,旦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86号原告先某某,女,藏族,居民。被告旦某某某,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某某与被告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先某某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长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