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先某某与旦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某某,旦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86号原告先某某,女,藏族,居民。被告旦某某某,男,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某某与被告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先某某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长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