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兴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兴民初字第37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92年7月8日生。被告:张某某,回族,1987年7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私下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普毛才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