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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周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53号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婵。委托代理人:沈敏。被告:周亦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05元退还原告杭州智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叶盛华审 判 员  赵 楠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