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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万开、郑志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万开,郑志光,易振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3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委托代理人欧周琦,男。委托代理人管捷音,男。被告郑万开,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郑志光,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易振清,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郑万开、郑志光、易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由力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