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万开、郑志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万开,郑志光,易振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3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委托代理人欧周琦,男。委托代理人管捷音,男。被告郑万开,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郑志光,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易振清,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郑万开、郑志光、易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由力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